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56號原告 陳俊聖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和榮興通運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其利息,然其起訴狀謹記載「111年2月16號開始任職,貴公司未投保勞健保及團保,及加班費及假日出勤」,未具體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即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上開費用及各項費用之原因事實,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僱傭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又原告與被告約定之報酬若干?平日加班及假日出勤之日期、時數、加班費金額及計算式為何?請求勞健保及團保之金額及請求之依據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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