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7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律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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