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大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中欣汽車修配廠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3,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