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郭任昇法官謝琬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