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6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