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范孝義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逸豪 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後補正下列訴訟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訴訟費用:新台幣150,980元
二、遺產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