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四號上訴人 羅光富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八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羅光富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蔡國在法官呂丹玉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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