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7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葉欣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欣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3664元整,自民國106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366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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