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 張琴禎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萬3389元(即系爭24地號土地面積798.92平方公尺×起訴時10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143萬8056元。系爭696地號土地面積984平方公尺×起訴時10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177萬1200元。系爭779地號土地面積984平方公尺×1/2×起訴時10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88萬5600元。系爭918地號土地面積352平方公尺×2/6×起訴時10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元=32萬8533元。)
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857元,被上訴人於一審已繳3萬2581元(見原審家調卷第7頁),尚欠1萬2276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如數補繳上開差額,逾期未繳,駁回起訴。
三、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285元,上訴人已繳4萬8871元(見本院卷第14頁),尚欠1萬841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如數補繳上開差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黃光進法官劉家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