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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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萬財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萬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萬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1年5月、5月確定,上述案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8年5月,並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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