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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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正智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正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911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