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聲請人 黃雅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所載之股票號碼為89-ND-33003-3(誤載為89-ND-33003)。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