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債權人 林筱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麗樺宋婉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之清晰可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黃麗樺、宋婉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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