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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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祐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