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24號聲請人 許峯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群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尾謹狀「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之法院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