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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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怡君具保人詹凱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凱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凱逸因受刑人劉怡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58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0萬元准予具保,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受刑人業經釋放,嗣受刑人所犯之前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向受刑人之戶
籍地及居住地送達執行傳票,分別由寄存送達於派出所、由受僱人收受,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20分到案接受執行,經寄存在派出所,而具保人並未有另案在監在押等未能到庭之情況,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查。綜上,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