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6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張育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育閎於民國(以下同)107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5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詎料債務人張育閎於112年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