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8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678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玉媛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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