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請人 陳佳賸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爵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12月31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七)利息(率):無利息。
(八)遲延利息(率):無遲延利息。
(九)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爵宇,1分之1。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爵宇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民國113年4月30日,並簽訂借據及簽發本票乙紙予聲請人收執。詎債務屆至後,債務人竟未依約清償,經提示本票及以存證信函催告限期還款,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屯區福德1062,860.10100000分之8032臺中市西屯區福德116224.71100000分之80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9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5層八層:106.10合計:106.10陽台:12.36雨遮:7.29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5共同使用部分:福德段452建號,面積:2,00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1福德段453建號,面積:2,567.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28福德段454建號,面積:8,35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