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
107年度家救字第369號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為107年度司繼字第164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抗告及聲請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及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向原審陳報被繼承人 呂傳為 之遺產清冊,經原審裁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抗告人未及繳納,經原審裁定駁回。今抗告人不服原審裁定而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訴訟救助確定前,不可駁回聲請。抗告人陳報遺產清冊,早先繫屬於鈞院福股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分割遺產案件,該案已判決並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5項規定,原審應將本案移至福股,再由福股併送至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理。原審試股無權受理本案,亦無權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審裁定云云。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間並非不變期間,當事人應補正之行為縱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參照),但業經法院以其未依限補正而裁定駁回後,於事後之抗告程序中始為補正行為者,則難認發生補正之效力。因此,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在起訴前,為本案訴訟將來應繫屬之法院;在起訴後,依同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各審級,則為本案訴訟現繫屬之法院。故於本案訴訟經法院裁判終結而脫離繫屬後,如當事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受訴法院即為上訴審法院,不因暫免範圍是否包括下級審訴訟費用而有不同。」、「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所明定,此為專屬管轄。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關於訴訟救助事件,自專屬於本院管轄。」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74號、82年度臺抗字第53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依職權查閱抗告人呂淑皇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抗告人呂淑皇107年度所得為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26,618元、名下財產有土地、房屋各1筆,公同共有之田賦、土地17筆,財產總額為174,256,78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其中利息所得26618元,乃來自於郵局存款利息、農會存款利息、銀行存款利息,依目前金融存款利息僅約百分之1,依此換算存款本金即約0000000元。
因此抗告人顯非無資力之人。從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呂傳為之遺產清冊,屬於非訟案件,僅須符合形式要件即得准予備查;核與本院福股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分割遺產的繁雜訴訟案件,屬於不同性質,是由本院就陳報遺產清冊案件另分案由原審受理。因抗告人在原審未繳納聲請費,經原審於107年6月25日發函通知抗告人,限期命抗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項通知已於107年6月28日對抗告人為合法送達,然抗告人未遵期補正,原審乃於107年7月18日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聲請費,其聲請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此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於原審卷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抗告人在原審之聲請並非合法,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自無不合。
嗣抗告人於107年8月1日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既係於駁回裁定後抗告中始聲請訴訟救助,依前開說明,尚難溯及原審而發生補正效力。則其聲請既因不能溯回補正而無勝訴之望,其就原審駁回聲請所為之抗告,,自屬無從准許,故應駁回。
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及聲請均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李政達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