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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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郡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廖郡苹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本件釋明文件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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