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溫治奇 債務人楊府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部分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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