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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