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34號聲請人甲○○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附表1、2、3、4、5所示之13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壹所示之伍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壹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參所示之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參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如附表肆所示之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伍所示之罪,減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1、2、3、4、5所示日期犯如附表1、2、3、4、5所示之13罪,經判處如附表1、2、
3、4、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1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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