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傷害及違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直系血親尊親│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屬│││├───────┼────────┼────────┼────────┤│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第280條│50條第3款│50條第3款│├───────┼────────┼────────┼────────┤│犯罪日期│95年7月24日│95年10月26日│95年12月26日││││95年11月6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5│95│96││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19100│22429│424│├───┼───┼────────┼────────┼────────┤││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6│││案├─┼────────┼────────┼────────┤│後││字│壢簡│易│易│││號├─┼────────┼────────┼────────┤│事││號│1917│1699│211││├─┼─┼────────┼────────┼────────┤│實│判│年│95│95│96│││決├─┼────────┼────────┼────────┤│審│日│月│10│12│2│││期├─┼────────┼────────┼────────┤│││日│30│13│2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95│96│96││期│定├─┼────────┼────────┼────────┤││日│月│11│01│03│││期├─┼────────┼────────┼────────┤│││日│27│22│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十五日││又十五日│├───────┼────────┼────────┼────────┤│易科罰金折算標│新臺幣一千元折算│新臺幣一千元折算│新臺幣一千元折算││準│一日│一日│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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