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3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下同)52,740元(離婚部分3,000元,損害賠償部分1,220元,扶養費部分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