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綠星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1
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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