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501號債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進驊 (即 林正興林崇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業於民國97年9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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