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俊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業將該筆信用卡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924元係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債權人未提出帳單明細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計息本金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9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0月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