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 盧盛英 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村00號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聲請返還房地之強制執行事件,雙方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範圍尚有爭議,有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號返還房地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受理在案,聲請人願供擔保,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裁定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6349號返還房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另案訴訟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暫予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99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之事由,係主張雙方尚有另案訴訟,對於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使用範圍尚有爭議,惟另案訴訟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之各類訴訟,且108年度訴字第699號確定判決與另案訴訟間係屬不同訴訟,兩者爭點不同,審理範圍各異,亦無相牽連或互為因果之關係,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訛。是兩造間目前並無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本案訴訟事件繫屬,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