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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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
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因構成破產財團標的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曾右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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