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1月8日、96年1月8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