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02號聲請人 王楊秀鳳
王瑞瑛 王瑞雪 王瑞璧 王文岑 兼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王品芳
王瑞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 王淑滿 於民國94年10月24日死亡,渠等自108年4月18日因閱卷後始知悉被繼承人王淑滿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淑滿於94年10月2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等遲至108年5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前揭3個月之期限,雖聲請人等 陳明 其於108年4月18日至本院閱卷後始知悉被繼承人王淑滿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完畢,然渠等已於107年8月即陸續收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聲請人王楊秀鳳核發之支付命令,王楊秀鳳雖長期臥床,意識仍清醒,聲請人王品芳等亦有將此事轉達予王楊秀鳳知悉等情(見本院108年7月22日非訟事件筆錄),足見聲請人早已知悉得為繼承之事,非於108年4月18日始知得為繼承,是聲請人王楊秀鳳逾期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被繼承人王淑滿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母親王楊秀鳳聲明拋棄繼承既於法未合,況被繼承人父親 王乾福 亦查無拋棄繼承之情事,雖王乾福復於102年7月30日死亡,仍為被繼承人之適法繼承人,聲請人王瑞瑛、王瑞雪、王瑞真、王瑞璧、王文岑、王品芳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