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8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1812號│├─┬────┬────┬─────────────────────┬───────┤│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金額│├─┼────┼────┼────────────────┼────┼───────┤│1│52,593元│51,177元│自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28,689元│28,689元│自95年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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