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佳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佳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4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1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4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佐,復因假釋後更定受刑人之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1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核准假釋等,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8772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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