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正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正忠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8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伍萬零參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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