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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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冠羽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宏立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WaiYiMaryHuen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添財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列)第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原曾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成立,但因聲請人有未成年子女2人,尚須繳付非金融機構業者每期分期付款金額,致未能履行上開方案,而有不可歸責情形;現聲請人任職於獻麒紡織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扶養費用17,076元,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為此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曾於與最大債權銀行渣打銀行辦理債務協商,聲請
人分144期、每月給付23,802元,聲請人僅繳納1期,即因尚有非金融機構債務需繳納,致其無力負擔而毀諾乙節,有渣打銀行陳報狀、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9頁、第159頁、第331頁)。是聲請人主張其毀諾不可歸責,應係可採。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收入53,000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於本
院訊問程序 陳明 在卷,且有薪資清單、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7頁至第338頁、第241頁至第243頁、第261頁至第271頁),是聲請人前開主張,應認屬真實。就其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7,076元乙節,未逾113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其主張育有2子女,扶養費用各8,538元乙節,雖據聲請人舉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9頁、第17頁),然受扶養人陳○宏每月領有6,000元育兒津貼補助款項,已據聲請人以書狀陳明(見本院卷第236頁),則以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算結果,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應為14,076元【計算式:(17,076元÷2人)+〈17,076元-6,000元)÷2人〉=14,076元】。基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有21,848元(計算式:53,000元-17,076元-14,076元=21,848元)。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債權總額為2,566,786元(詳見附表),縱不
扣除聲請人投保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依聲請人每月餘額計算21,848元,僅需9.79年(計算式:2,566,786元÷21,848元÷12月≒9.79年)即可清償完畢;且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正值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齡尚約25年,依其年紀及工作能力,有穩定之工作及相當之收入,倘能繼續工作,當可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從而,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依本件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與工作條件,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依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玉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康綠株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本金債權利息本院卷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3,009元8,512元第141頁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034元第157頁3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65,750元23,568元第159頁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934元13,427元第169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668元1,236元第173頁6裕融企業有限公司355,648元(扣除擔保品後餘額)第331頁合計2,520,043元46,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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