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理人汪家均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 黃淑蓉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於中華民國81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黃淑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淑蓉於民國74年1月1日,因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已屆滿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黃淑蓉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黃淑蓉為00年0月0日出生,於74年1月1日因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8個月,並已於113年2月7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亡字第83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黃淑蓉係於74年1月1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計至81年1月1日失蹤滿7年,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黃淑蓉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黃淑蓉係於74年1月1日失蹤,計至81年1月1日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