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徐麗花 被告 陳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嘉義市○區○○里○○○街○○號1樓教室遷讓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千元,並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3萬元。
而系爭房屋1樓課稅現值為111,9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可稽。又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1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