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福運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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