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4528元陳美華自民國109年12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