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柒公克,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陸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7月7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690巷口因攜帶毒品,遭警方當場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7公克,聲請書誤為2包),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454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21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26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66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96公克,98安保字第247號),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7月10日草療鑑字第0980700058號鑑定書1份附於偵查卷(第25頁)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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