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東成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應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3月17日間至同年8月9日止犯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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