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度執保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保護管束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又十五日,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確定在案。竟於保護管束期內經多次傳喚未報到,並經拘提無著,其行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違反該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及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又十五日,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然受刑人經二度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二份、送達證書三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乙份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未服從檢察官命令,且經二度傳喚及拘提程序均未依規定報到,是其違反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情節確屬重大。故聲請人上開聲請自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爰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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