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請人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機步一連法定代理人 羅義棋 相對人 曾永佶 法定代理人 曾文華
黃玉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台中市○○區○○街○段000號,寄發金門郵局第104號存證信函,惟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致聲請人對相對人就該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無法送達,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台中市新社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