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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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駿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駿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駿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