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0,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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