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1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規定甚明。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4條規定,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98年度小上字第1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判決,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開規定,不得上訴,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載為「抗告」),自非合法,揆諸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依法不得就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為上訴,因無得為上訴之程序存在,自無繳納上訴裁判費之問題,上訴人請求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且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麗玉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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