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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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至3行「告訴人國延公司負責人 曾振茂 、國郡公司負責人 姚維謀 」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國延公司負責人姚維謀、國郡公司負責人曾振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至3行「告訴人國延公司負責人曾振茂、國郡公司負責人姚維謀」應為「告訴人國延公司負責人姚維謀、國郡公司負責人曾振茂」之誤植,此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