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欄第三項所載,關於甲○○應給付乙○○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之資遣費,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至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申請調解,並達成調解,依調解紀錄第3項所載,相對人(資方)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26,700元,相對人不履行本件調解,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
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桃園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之第3項如前所述,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26,700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玉芬